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6月2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发布 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第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