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013年9月6日发布 2014年5月1日实施)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3 系统设计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5 火灾探测器选择
5.1.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2 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火焰和烟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6 系统设备的设置
6.1.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