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0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四)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 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