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系统剖析中央考核巡查与重大隐患的查处背景,讲解了新规的核心变化与要点,结合典型火灾隐患案例,明确隐患排查认定及整改工作要求。

以下为现场实录:
大家上午好,受大会委托,向大家汇报GB35181‑2025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的标准解读。
时间关系,只能从三个方面跟大家简要汇报。第一,核心的变化和要点。第二,基本内容,大概主要是指直接判定要素,顺便说一下综合判定要素。第三,我们面对强制性标准,如何应对?主要涉及设计方、施工方、运维方,包括设备制造厂。
中央考核巡查与重大隐患的处置问题
在正式跟大家汇报之前,有一个背景情况。全国正在对中央巡查组发现的重大隐患进行严厉问责。
随便统计了一个前四个单位的省级单位,北京的、河北的、广西的、银川的,到今天为止已经有八个单位上了中央电视台。以前四个为准,基本每一项重大隐患牵扯被问责31个人,平均每人1.5万,最长最严重的是宁夏自治区罚了1000多万,右边的是给大家回答为什么现在把重大隐患当事故来处理,这也是最新的一个风向标。
其依据是中央层面三年行动治本攻坚的第三大专项领域行动,早在三年前就明确要求了。对于重大隐患不整改或者拖拉的情况,通通按管理不到位严格问责。问责不仅仅是对企业单位的问责,而且对公职人员、第三方人员严厉问责。
右边是一个图,我给大家总结了一下,以北京为准,北京和河北都是27项重大隐患,处理的人数、罚款的人数,包括一案双责双罚,既罚企业领导人一把手,又罚直接相关人,这都写得很清楚。另外,在广西、河北还引发了行政处罚,直接移送刑事处罚的案件,也就是直接比照刑法第134条危险作业罪来治理,已经被关进笼子里了。这是前面的背景情况。
我们再看这里,我给大家说了一个七步闭环,从中央督查组发现的问题到最后处理,我们看到第五项处置分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行政处罚,就是罚款、警告或者说通报。第二就是追责、问责。第三个最厉害,直接进入班房踩缝纫机了。我们也可以随便看一下,从北京92个人当中,我们可以看处理党员、处理官员的比例最大,97.9%,其他以此类推,这里不详细介绍了,这是整个的一个情况。
后来昨天我又把海南、江苏的情况加在一起,右边的一个条框图标注的,这都是问责的一个最新客观情况,都来自应急部官方网站。所以说重大隐患现在来讲不像过去等出事了我们再处理,所以现在重大隐患就开始追人了,这也正合其时地回应了中央的政策精神,向事前转变来问责。
核心变化与要点
我们接下来回归正轨,以重大火灾隐患为一个案例来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是2025版,去年11月开始实施,至今已接近一年。该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罗列的内容较多,但大家至少应记住其强制性,即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执行则触犯法律。第二,与2017版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相比,2025版在名词和定义上有所变化,定义更加简明扼要。第三,2025版在有些内容上进行了核心变化。例如,2017版中的重要场所,在2025版中已被取消,这个变化需要我们在维护维修、甲方设计时特别注意。简单来说,就是“删一增四”,即取消重要场所,增加四个具体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以及劳动密集场所等。
那么这个标准有什么用呢?首先,该标准用于消防总队和基层消防站,用于罚款和执行国家法律,作为衡量标准。第二,我们企业或单位也可以自查,觉得不靠谱时,可以用这个标准作为尺度和工具书来衡量自己是否符合要求,无需依赖他人。第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也可以运用此标准打官司。还有一个变化是,2017版过去需要论证讨论,涉及百分比举例,如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的80%,防火分割大于50%等,都需要计算。而新版则没有这些百分比要求,不符合直接判定不合格,非常实用,特别有利于所有潜在用户使用这本书和标准。最核心的变化是直接判定要素由过去的十项增加到30项,是原来的三倍。此外,管理型责任明显强化,如多业态场所、动火作业、应急预案准备等方面,过去管理要求较宽松,常被忽略,这次则一律作为判定依据。第四,也是一个较大的变化。2017版没有附录,遇到争执时,大家七嘴八舌,谁也说服不了谁,尤其不能正常工作...而新版的2025版罗列了一个附录A系统,包括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的判定内容,特别实用。简单来说,就像给了你一个小99表或算式,不行你就去查,非常客观,也没有提及诸多人为因素,这一点特别适用于我们从事运维、第三方服务以及设备制造商。仔细研究这一块,会发现这比较有用。
基本内容的变化
第二,基本内容的变化,基本内容变化应包含两项内容,一个是直接判定要素,另一个是综合判定要素。直接判定要素给大家汇报一下,在GB35181标准中,直接判定要素只需记住一项否决条件,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见光死”,即一旦触及就构成重大判定。直接判定要素沾上一条,就算作一项重大火灾隐患。而综合判定要素则需满足六项,即“攒鸡毛凑胆子”,凑足六项才算作一项重大因素。因此,我今天重点给大家汇报一下直接判定要素,由于时间关系,先给大家汇报直接判定要素有30项。
这里先讲一下流程,即如何判断工作是否完成。首先,要分清建筑场所和建筑类型,这一点很重要,是判断其属于直接要素还是综合判定要素的分水岭。第二,要排除三种情形,一会儿我会给大家列出技术标准已改变、已停业整顿以及当场能改正的情形,这些一律不能算作重大判定要素。不能说一旦触及就无休止地计算,这是不允许的。第三,直接判定要素一旦满足就进行一票否决,而综合判定要素则需满足至少六项才能算作一项重大判定要素,这是2025版判定规程的变化。
右边我会再给大家深入解读一下,包括三种类型分别属于哪种类型。这里争议最大的是,很多所谓的专家,包括国家中央督查组的,到现场发现一个问题就说成是重大隐患,这是不正确的。凡是能立即改正的,绝对不能算作重大隐患,这也是应急部16号令明确规定的法律界限。因此,我们也要防止一些所谓的专家滥竽充数,他们不懂却瞎干。
那么这里的判定核心先给大家讲一下5.1、5.2、5.3、5.4、5.5这几点,它们构成了30条直接判定要素。右边是六类场所,给大家看一下,这是我们GB35181的核心要素,掌握了一个直接判定要素,就等于护住了你的底线。综合判定要素则需要数到六项才变成一项。我们随便举一个例子,不多举了,多举讲不完,比如5.1,即建筑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从a条到j条有十条,右边是我偷来的一个县城的示意图。这里我们随便举a条,除建筑特殊工艺外,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不能在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置。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比如特殊工艺、军工厂或涉密场所,只能在地下设置,深山老林里的特殊场所是另议的,一般不允许。右边我给大家解释了一下国内和国外的依据,这里就不详细念了。
中间我给大家罗列了一下所谓的甲乙类生产场所,它的定义是什么?这就是所谓的5.1a条的解读。由于时间关系,下面很多内容就不给大家详细念了,包括金属板、所谓的三明治结构等,这些都是不允许使用的,有很多相关例子也不给大家详细列举了。这里首次提到人员密集场所,我们要记住,一律以消防法73条第四款为准,我给大家列出来了,这是目前我们唯一可接受的最正规、最规范的定义,右边有一个方框图,表示了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包括大概念、中概念、小概念,一直到最后的密室逃脱。大家看一下就可以了。第三,我们又举了一个技术条款,关于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内部装修装饰,这个肯定忌讳使用三明治结构,我们简略过去,讲快一点。还有多产权的建筑和多个用途方面的情况,这纯属管理性问题。我们搞维修、运维、签合同的,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责任要分清,先小人后君子。这里明确说,未明确职责、未对所有管辖范围进行统一管理的,一律视为重大火灾隐患。中央督查组和省区督查组来检查,弄得你们一点脾气都没有,这是非常明确的。右边是我给大家解释的依据,就不详细念了。
5.2条主要说了五件事,主要关于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店和集贸市场,比如有abcde五条,这些都是我们耳熟能详、随处可见的。主要说了五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防火分区的问题,不能随意扩大,只要改变就要承担后果,这也源于承德菜市场着火后责任不清,打了很多官司。第二,装修不能乱用,除了A级可以用,其他级别的都要慎用。第三,安全出口的数量够不够。到那一眼看上去,数量不够,立马就不合格,属于重大隐患。第四,该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如果不安装,肯定直接判定不合格。这里头第四点牵扯到有些设计院的问题,有些设计院瞎抄袭,给点钱或者职业道德不高,就不给人好好设计,这就是本质不安全。第五是消防救援口的问题,经常被遮挡,像北京合生汇、大悦城等,应该留口的,却用广告牌子或者什么固定物质挡住了,直接判为重大隐患。这是5.2条,牵扯到五条内容,我们到现在已经讲了15条了,还有十分钟时间。我们随便举一个例子,左边a条是原有防火分区面积改变了,大于规定值就不行,不算百分比了,这个表述很简明扼要。2025版非常好用,不像2017版还得算百分比,非常麻烦。右边是b条,违反这个规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肯定不合格。
我们再举一个关于安全出口数量的问题,还有未安装火灾报警系统的。无论是报警、排风烟还是灭火,都不行。5.3这是新的标准,目前从北京4·18医院火灾等其他火灾中都涉及到了老年照料场所,包括儿童场所,这一老一小引起了国家和民政部的注意。因此,在GB35181标准中特意列出了好多条作为构成30条直接要素的组成,其中包括GB55037火灾通用标准,需查阅这个标准,其前三条都属于GB55037,后续则涉及出口不足、不能正常工作等问题。如果到现场没有水或者不能抽风都不行,还有影响救援的情况,这里就不详细说明了。我们随便举一个例子,儿童场所的布置问题,比如放在上边儿或者放下边儿,这都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本质安全从一开始就应该被重视,否则将面临大的风险。
这里主要讲一下安全出口的问题,重点讲一下C条关于避难间的问题。我记得北京市消防条例中有一条,第25条专门设立了避难间的问题,避难间一定要设置,不能没有。第二,避难间不能当作储藏间使用,平时空着,也不能使用,使用了就是重大火灾隐患。具体的行政依据和技术依据都列在后面,这里不给大家念了。另外,把儿童活动场所放在很高处是不可以的,包括未设火灾报警系统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5.4是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大家要注意,我们本身就有可能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约束,它有两个标准来衡量什么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第一。是什么标准呢?这里有一个解释,关于人数的问题。第二是关于面积的问题,这两条符合一条,就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凡是属于这种企业的,如果出现重大火灾隐患,这是属于场所的问题。随便举一个例子,比如设置一个员工宿舍等,这是不允许的。
还有5.5关于易燃易爆危化品的问题,易燃易爆属于应急局、应急部主管的,它这里也涉及到五条不能做的事情,具体五条我不给大家念了,由于时间关系。第一,易燃易爆不能和民用建筑在一起,不能和人员密集场所搅在一起,不能和明火源靠得太近,不能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搞经营活动。第三,大型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像我们给人搞消防评估什么的,像这类的企业,首先看它如果属于这类企业,必须建大型消防队,不建本身就是重大隐患。好吧,剩下的我们有点时间,关于易燃易爆的,具体就不讲了。
我们讲一下综合判定要素。综合判定要素首先给我们的感觉是相对于直接判定要素而言的,综合判定要素涉及35条,直接判定要素是一票否决,先分建筑和场所。进行综合判定要素的判定,它同样也是在直接判定要素摘出来之后剩下的部分,那么它的数量上有一个改变,就是需要凑够六条才算一条重大火灾隐患,这点一定要记住。
我们通常进行综合评估,就以右边的图为准,来干我们的活,这里通常分布在总平面图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消防电气及消防安全管理中。在六条内容里,其中完全管理性的内容是6.6,即消防安全管理,这是完全管理性的内容,只需投入人力物力即可,无需额外资金投入。这一点无需过多解释,但大家需记住,它与直接判定要素相对应,需六条才构成一条合格标准,在这些场所不能仅凭一条就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特别是运营维护的设备制造商,要注意这一点。再随便举一个例子,六大类35条中,6.11我们略过,时间有限。
这里涉及消防管理,特别要跟大家汇报一下,消防管理分为七款。第一款是控制室,目前控制室争议很大且敏感,我记得有的省已经明目张胆地用标准立法,允许一人值班,但我个人认为法律风险很大,现在不出事可能没事,出了事就麻烦了。谁授权谁负责,所以消防控制室现在主流意见还是两人值班24小时,其他情况要慎之又慎,可以作为研究,这是关于消防控制室的问题。第二是手动自动的问题,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火灾伤亡事故之一,就是把本该设置为自动的设备改为手动,以至于发生事故时手忙脚乱,忘了恢复手动自动状态,造成重大损失。比如北京喜隆多等火灾案例,都出现了这个问题。所以这是第二条。第三条是水的问题,处于关闭状态。第四条是逃生的问题,比如南京雨花台、江西新余等地方都有相关例子。第五条是影响救援的问题。第六条是防火分割,第七条是编制预案,这些都是完全管理性的内容。
启发和建议
我特别提出两点建议。第一,标准已经给出,就像一把刀已经交到监管部门手中,监管部门应该如何使用这把刀呢?我们应该用好GB35181作为执法依据,它很客观、高效、直接,能直接判定对错,见到一个就处理一个。它是综合判定要素,六个算一个,这也有利于非现场执法。对于我们企业来说,尤其是设计方,我不知道今天有没有设计院的人在场,设计方在设计时应该重温这个标准,不要从设计本身、原始本身埋下先天的不足和本质性的安全问题。第二,施工问题要仔细看。第三,设备制造商,无论是火灾报警的还是灭火的或其他设备,都要看这个标准。这个标准已经划了很多红线,其中30条红线绝对不能碰,其他的红线也不能碰,碰完六条就算一条不合格,一条不合格就会把你送进局子里。对于我们运营维护的来说,这个标准也提供了明确的工作图和工作依据,我们以它为准。讲得相对客观,讲得不好的地方请大家原谅,谢谢。
大家上午好,受大会委托,向大家汇报GB35181‑2025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的标准解读。
时间关系,只能从三个方面跟大家简要汇报。第一,核心的变化和要点。第二,基本内容,大概主要是指直接判定要素,顺便说一下综合判定要素。第三,我们面对强制性标准,如何应对?主要涉及设计方、施工方、运维方,包括设备制造厂。
中央考核巡查与重大隐患的处置问题
在正式跟大家汇报之前,有一个背景情况。全国正在对中央巡查组发现的重大隐患进行严厉问责。
随便统计了一个前四个单位的省级单位,北京的、河北的、广西的、银川的,到今天为止已经有八个单位上了中央电视台。以前四个为准,基本每一项重大隐患牵扯被问责31个人,平均每人1.5万,最长最严重的是宁夏自治区罚了1000多万,右边的是给大家回答为什么现在把重大隐患当事故来处理,这也是最新的一个风向标。
其依据是中央层面三年行动治本攻坚的第三大专项领域行动,早在三年前就明确要求了。对于重大隐患不整改或者拖拉的情况,通通按管理不到位严格问责。问责不仅仅是对企业单位的问责,而且对公职人员、第三方人员严厉问责。
右边是一个图,我给大家总结了一下,以北京为准,北京和河北都是27项重大隐患,处理的人数、罚款的人数,包括一案双责双罚,既罚企业领导人一把手,又罚直接相关人,这都写得很清楚。另外,在广西、河北还引发了行政处罚,直接移送刑事处罚的案件,也就是直接比照刑法第134条危险作业罪来治理,已经被关进笼子里了。这是前面的背景情况。
我们再看这里,我给大家说了一个七步闭环,从中央督查组发现的问题到最后处理,我们看到第五项处置分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行政处罚,就是罚款、警告或者说通报。第二就是追责、问责。第三个最厉害,直接进入班房踩缝纫机了。我们也可以随便看一下,从北京92个人当中,我们可以看处理党员、处理官员的比例最大,97.9%,其他以此类推,这里不详细介绍了,这是整个的一个情况。
后来昨天我又把海南、江苏的情况加在一起,右边的一个条框图标注的,这都是问责的一个最新客观情况,都来自应急部官方网站。所以说重大隐患现在来讲不像过去等出事了我们再处理,所以现在重大隐患就开始追人了,这也正合其时地回应了中央的政策精神,向事前转变来问责。
核心变化与要点
我们接下来回归正轨,以重大火灾隐患为一个案例来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是2025版,去年11月开始实施,至今已接近一年。该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罗列的内容较多,但大家至少应记住其强制性,即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执行则触犯法律。第二,与2017版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相比,2025版在名词和定义上有所变化,定义更加简明扼要。第三,2025版在有些内容上进行了核心变化。例如,2017版中的重要场所,在2025版中已被取消,这个变化需要我们在维护维修、甲方设计时特别注意。简单来说,就是“删一增四”,即取消重要场所,增加四个具体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以及劳动密集场所等。
那么这个标准有什么用呢?首先,该标准用于消防总队和基层消防站,用于罚款和执行国家法律,作为衡量标准。第二,我们企业或单位也可以自查,觉得不靠谱时,可以用这个标准作为尺度和工具书来衡量自己是否符合要求,无需依赖他人。第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也可以运用此标准打官司。还有一个变化是,2017版过去需要论证讨论,涉及百分比举例,如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的80%,防火分割大于50%等,都需要计算。而新版则没有这些百分比要求,不符合直接判定不合格,非常实用,特别有利于所有潜在用户使用这本书和标准。最核心的变化是直接判定要素由过去的十项增加到30项,是原来的三倍。此外,管理型责任明显强化,如多业态场所、动火作业、应急预案准备等方面,过去管理要求较宽松,常被忽略,这次则一律作为判定依据。第四,也是一个较大的变化。2017版没有附录,遇到争执时,大家七嘴八舌,谁也说服不了谁,尤其不能正常工作...而新版的2025版罗列了一个附录A系统,包括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的判定内容,特别实用。简单来说,就像给了你一个小99表或算式,不行你就去查,非常客观,也没有提及诸多人为因素,这一点特别适用于我们从事运维、第三方服务以及设备制造商。仔细研究这一块,会发现这比较有用。
基本内容的变化
第二,基本内容的变化,基本内容变化应包含两项内容,一个是直接判定要素,另一个是综合判定要素。直接判定要素给大家汇报一下,在GB35181标准中,直接判定要素只需记住一项否决条件,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见光死”,即一旦触及就构成重大判定。直接判定要素沾上一条,就算作一项重大火灾隐患。而综合判定要素则需满足六项,即“攒鸡毛凑胆子”,凑足六项才算作一项重大因素。因此,我今天重点给大家汇报一下直接判定要素,由于时间关系,先给大家汇报直接判定要素有30项。
这里先讲一下流程,即如何判断工作是否完成。首先,要分清建筑场所和建筑类型,这一点很重要,是判断其属于直接要素还是综合判定要素的分水岭。第二,要排除三种情形,一会儿我会给大家列出技术标准已改变、已停业整顿以及当场能改正的情形,这些一律不能算作重大判定要素。不能说一旦触及就无休止地计算,这是不允许的。第三,直接判定要素一旦满足就进行一票否决,而综合判定要素则需满足至少六项才能算作一项重大判定要素,这是2025版判定规程的变化。
右边我会再给大家深入解读一下,包括三种类型分别属于哪种类型。这里争议最大的是,很多所谓的专家,包括国家中央督查组的,到现场发现一个问题就说成是重大隐患,这是不正确的。凡是能立即改正的,绝对不能算作重大隐患,这也是应急部16号令明确规定的法律界限。因此,我们也要防止一些所谓的专家滥竽充数,他们不懂却瞎干。
那么这里的判定核心先给大家讲一下5.1、5.2、5.3、5.4、5.5这几点,它们构成了30条直接判定要素。右边是六类场所,给大家看一下,这是我们GB35181的核心要素,掌握了一个直接判定要素,就等于护住了你的底线。综合判定要素则需要数到六项才变成一项。我们随便举一个例子,不多举了,多举讲不完,比如5.1,即建筑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从a条到j条有十条,右边是我偷来的一个县城的示意图。这里我们随便举a条,除建筑特殊工艺外,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不能在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置。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比如特殊工艺、军工厂或涉密场所,只能在地下设置,深山老林里的特殊场所是另议的,一般不允许。右边我给大家解释了一下国内和国外的依据,这里就不详细念了。
中间我给大家罗列了一下所谓的甲乙类生产场所,它的定义是什么?这就是所谓的5.1a条的解读。由于时间关系,下面很多内容就不给大家详细念了,包括金属板、所谓的三明治结构等,这些都是不允许使用的,有很多相关例子也不给大家详细列举了。这里首次提到人员密集场所,我们要记住,一律以消防法73条第四款为准,我给大家列出来了,这是目前我们唯一可接受的最正规、最规范的定义,右边有一个方框图,表示了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包括大概念、中概念、小概念,一直到最后的密室逃脱。大家看一下就可以了。第三,我们又举了一个技术条款,关于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内部装修装饰,这个肯定忌讳使用三明治结构,我们简略过去,讲快一点。还有多产权的建筑和多个用途方面的情况,这纯属管理性问题。我们搞维修、运维、签合同的,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责任要分清,先小人后君子。这里明确说,未明确职责、未对所有管辖范围进行统一管理的,一律视为重大火灾隐患。中央督查组和省区督查组来检查,弄得你们一点脾气都没有,这是非常明确的。右边是我给大家解释的依据,就不详细念了。
5.2条主要说了五件事,主要关于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店和集贸市场,比如有abcde五条,这些都是我们耳熟能详、随处可见的。主要说了五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防火分区的问题,不能随意扩大,只要改变就要承担后果,这也源于承德菜市场着火后责任不清,打了很多官司。第二,装修不能乱用,除了A级可以用,其他级别的都要慎用。第三,安全出口的数量够不够。到那一眼看上去,数量不够,立马就不合格,属于重大隐患。第四,该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如果不安装,肯定直接判定不合格。这里头第四点牵扯到有些设计院的问题,有些设计院瞎抄袭,给点钱或者职业道德不高,就不给人好好设计,这就是本质不安全。第五是消防救援口的问题,经常被遮挡,像北京合生汇、大悦城等,应该留口的,却用广告牌子或者什么固定物质挡住了,直接判为重大隐患。这是5.2条,牵扯到五条内容,我们到现在已经讲了15条了,还有十分钟时间。我们随便举一个例子,左边a条是原有防火分区面积改变了,大于规定值就不行,不算百分比了,这个表述很简明扼要。2025版非常好用,不像2017版还得算百分比,非常麻烦。右边是b条,违反这个规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肯定不合格。
我们再举一个关于安全出口数量的问题,还有未安装火灾报警系统的。无论是报警、排风烟还是灭火,都不行。5.3这是新的标准,目前从北京4·18医院火灾等其他火灾中都涉及到了老年照料场所,包括儿童场所,这一老一小引起了国家和民政部的注意。因此,在GB35181标准中特意列出了好多条作为构成30条直接要素的组成,其中包括GB55037火灾通用标准,需查阅这个标准,其前三条都属于GB55037,后续则涉及出口不足、不能正常工作等问题。如果到现场没有水或者不能抽风都不行,还有影响救援的情况,这里就不详细说明了。我们随便举一个例子,儿童场所的布置问题,比如放在上边儿或者放下边儿,这都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本质安全从一开始就应该被重视,否则将面临大的风险。
这里主要讲一下安全出口的问题,重点讲一下C条关于避难间的问题。我记得北京市消防条例中有一条,第25条专门设立了避难间的问题,避难间一定要设置,不能没有。第二,避难间不能当作储藏间使用,平时空着,也不能使用,使用了就是重大火灾隐患。具体的行政依据和技术依据都列在后面,这里不给大家念了。另外,把儿童活动场所放在很高处是不可以的,包括未设火灾报警系统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5.4是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大家要注意,我们本身就有可能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约束,它有两个标准来衡量什么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第一。是什么标准呢?这里有一个解释,关于人数的问题。第二是关于面积的问题,这两条符合一条,就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凡是属于这种企业的,如果出现重大火灾隐患,这是属于场所的问题。随便举一个例子,比如设置一个员工宿舍等,这是不允许的。
还有5.5关于易燃易爆危化品的问题,易燃易爆属于应急局、应急部主管的,它这里也涉及到五条不能做的事情,具体五条我不给大家念了,由于时间关系。第一,易燃易爆不能和民用建筑在一起,不能和人员密集场所搅在一起,不能和明火源靠得太近,不能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搞经营活动。第三,大型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像我们给人搞消防评估什么的,像这类的企业,首先看它如果属于这类企业,必须建大型消防队,不建本身就是重大隐患。好吧,剩下的我们有点时间,关于易燃易爆的,具体就不讲了。
我们讲一下综合判定要素。综合判定要素首先给我们的感觉是相对于直接判定要素而言的,综合判定要素涉及35条,直接判定要素是一票否决,先分建筑和场所。进行综合判定要素的判定,它同样也是在直接判定要素摘出来之后剩下的部分,那么它的数量上有一个改变,就是需要凑够六条才算一条重大火灾隐患,这点一定要记住。
我们通常进行综合评估,就以右边的图为准,来干我们的活,这里通常分布在总平面图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消防电气及消防安全管理中。在六条内容里,其中完全管理性的内容是6.6,即消防安全管理,这是完全管理性的内容,只需投入人力物力即可,无需额外资金投入。这一点无需过多解释,但大家需记住,它与直接判定要素相对应,需六条才构成一条合格标准,在这些场所不能仅凭一条就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特别是运营维护的设备制造商,要注意这一点。再随便举一个例子,六大类35条中,6.11我们略过,时间有限。
这里涉及消防管理,特别要跟大家汇报一下,消防管理分为七款。第一款是控制室,目前控制室争议很大且敏感,我记得有的省已经明目张胆地用标准立法,允许一人值班,但我个人认为法律风险很大,现在不出事可能没事,出了事就麻烦了。谁授权谁负责,所以消防控制室现在主流意见还是两人值班24小时,其他情况要慎之又慎,可以作为研究,这是关于消防控制室的问题。第二是手动自动的问题,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火灾伤亡事故之一,就是把本该设置为自动的设备改为手动,以至于发生事故时手忙脚乱,忘了恢复手动自动状态,造成重大损失。比如北京喜隆多等火灾案例,都出现了这个问题。所以这是第二条。第三条是水的问题,处于关闭状态。第四条是逃生的问题,比如南京雨花台、江西新余等地方都有相关例子。第五条是影响救援的问题。第六条是防火分割,第七条是编制预案,这些都是完全管理性的内容。
启发和建议
我特别提出两点建议。第一,标准已经给出,就像一把刀已经交到监管部门手中,监管部门应该如何使用这把刀呢?我们应该用好GB35181作为执法依据,它很客观、高效、直接,能直接判定对错,见到一个就处理一个。它是综合判定要素,六个算一个,这也有利于非现场执法。对于我们企业来说,尤其是设计方,我不知道今天有没有设计院的人在场,设计方在设计时应该重温这个标准,不要从设计本身、原始本身埋下先天的不足和本质性的安全问题。第二,施工问题要仔细看。第三,设备制造商,无论是火灾报警的还是灭火的或其他设备,都要看这个标准。这个标准已经划了很多红线,其中30条红线绝对不能碰,其他的红线也不能碰,碰完六条就算一条不合格,一条不合格就会把你送进局子里。对于我们运营维护的来说,这个标准也提供了明确的工作图和工作依据,我们以它为准。讲得相对客观,讲得不好的地方请大家原谅,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