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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整栋查封,医院挂牌督办——永州消防曝光两起典型火灾隐患

2026-11-05 10:38:28浏览:0来源:湖南消防 永州消防   
核心摘要:近日永州市消防救援局查处了两起涉及违规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典型火灾隐患案例两起案件均暴露出部分单位在改变场所使用性质时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审批与评估程序导致建筑防火条件与实际使用功能严重脱节直接触碰消防安全红线厂房摇身变仓库未经审批即投用被查封9月16日,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凯盛鞋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
 近日
永州市消防救援局查处了两起
涉及违规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
典型火灾隐患案例
两起案件均暴露出
部分单位在改变场所使用性质时
未依法履行
消防安全审批与评估程序
导致建筑防火条件
与实际使用功能严重脱节
直接触碰消防安全红线

厂房“摇身变”仓库
未经审批即投用被查封
 
9月16日,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凯盛鞋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
1、该公司擅自将C3号栋建筑从厂房整体改造为高架仓库,且改造后未履行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手续。
2、经现场核查,该建筑改为高架仓库后,其内部的防火分区划分、疏散通道设置、消防设施配置以及仓储物品堆放方式,均未按照高架仓库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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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厂房改为高架仓库后,建筑防火条件与实际使用性质严重不符,一旦起火极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祁阳市消防救援局依法对C3号栋建筑整体实施临时查封并张贴封条,严禁任何生产、储存活动及人员擅自进入,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单位需委托设计单位按高架仓库标准重新进行消防专项设计,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老年病医院“悬”在16层
触碰强制性条文被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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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永州市老年病医院(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综合楼第16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该建筑于2024年12月按照一般公共建筑用途通过消防验收;此后,医院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将原用途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床位28张。该楼层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5条第1款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的规定。
该医院存在的上述问题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目前,零陵区消防救援局已根据“一单四制”规定提请区人民政府对该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在民政、卫健、消防、住建等部门的督促指导下,院方将现居16层的27名老年人通过家属接回、转至其他养老机构等方式妥善安置,以消除隐患。整改期间,该单位被要求严格落实防火巡查、动火审批及消防控制室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确保过渡期绝对安全。

上述两起案例涉及了
消防法律法规中
关于“建筑使用性质变更”
与“特殊场所设置楼层”的硬性规定
  同时为大家敲响警钟:
改变用途与违规设置均属违法
 
1
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必须重新“过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凯盛鞋业将厂房改为高架仓库,属于使用性质变更且火灾危险性增大,必须重新履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程序,绝非变更标识即可投入使用。

2
老年人照料设施有严格的“限高令”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5条,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行动不便,一旦发生在较高楼层的火灾,外部救援难度极大,内部疏散极为困难。将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超过54米的楼层,即便硬件设施验收合格,其固有的疏散风险也超出了规范允许的底线,因此被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
临时查封≠一封了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查封并非目的,而是督促整改的手段。被查封单位在查封期间可申请进入场所整改隐患,但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部位或者场所,将依法予以处罚。整改完毕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解除查封。
 

在此呼吁各社会单位
切勿擅自改变建筑用途
或违规设置敏感场所
务必对照相关法律法规
开展自查自纠
共同维护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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