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5年8月27日县消防救援局依法对英山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管理的步行街南区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发现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一、二楼商业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一、二楼商业区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及室内消火栓箱损坏。针对上述隐患,县消防救援局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物业企业于2026年8月27日前完成整改。
2025年8月29日,县消防救援局就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这一违法行为,对英山县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65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8月31日,县消防救援局到期复查,发现该单位已改正以下问题:一、二楼防火卷帘系统故障,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室内消火栓箱损坏的情况。但一、二楼商业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故障的情形仍未整改。
2026年9月4日县消防救援局给予该物业公司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7900元。

案例二
招远市一幼儿园喷淋泵控制柜供电故障;稳压泵控制柜未通电。该幼儿园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招远市消防救援大队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立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罚款1.6万元。
2026年9月11日,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喷淋泵控制柜供电故障;稳压泵控制柜未通电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该幼儿园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参照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和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鲁消〔2026〕1号)之规定罚款0.5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