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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1伤!员工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抽取危险化学品引发火灾!调查报告公布

2026-11-03 14:26:28浏览:1来源: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核心摘要:2025年8月16日10时03分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头村第二工业区民营西路8号B栋的东莞市港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414.4万元。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员工违规
2025年8月16日10时03分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头村第二工业区民营西路8号B栋的东莞市港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414.4万元。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员工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抽取危险化学品从而引发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6日10时许,周道乾(港田公司工程师)在港田公司厂房二楼临近疏散楼梯口的通道处(距1号实验室隔墙约3.5米,4号实验室隔墙约1.5米处)调配含氢硅油,其使用手提式电动抽油泵(以下简称电动抽油泵,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抽取145公斤八甲基环四硅氧烷后,继续抽取四甲基二硅氧烷。抽取到5公斤时,电动抽油泵电机内传出“啪”的声响,火花从电机内部喷出,冒出黑烟,周道乾见状立即把电动抽油泵拔出。此时四甲基二硅氧烷已被引燃并迅速蔓延开来,周道乾及周边员工遂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1号实验室员工李昌龙、任少杰察觉火情后,李昌龙打开实验室玻璃门使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尝试灭火,在大量黑色烟气涌入后,李昌龙放弃扑救和任少杰后退躲在1号实验室东北侧;2号实验室员工黄原志、刘建新、章芳芳察觉火情后协助扑救,未果后逃生;3号实验室员工蒲恒斐、陈俊熙、王浩察觉火情后,通过实验室窗户往外逃生,蒲恒斐在逃生过程中跌落受伤。

起火现场

人员伤亡情况

任少杰,死亡人员,男,港田公司员工。

李昌龙,死亡人员,男,港田公司员工。

蒲恒斐,受伤人员,男,华灿公司工程师。


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8月16日10时03分许;起火点位于东莞市港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楼的配料区域(二楼通道,距1号实验室隔墙约3.5米,4号实验室隔墙约1.5 米处);起火原因为生产过程中,操作员使用非防爆电动抽油泵抽取危险化学品四甲基二硅氧烷时,电动抽油泵产生电弧(拉弧现象)引燃可燃蒸汽起火蔓延成灾。

火灾蔓延、伤亡扩大原因

1.火灾蔓延原因

一是企业违规储存易燃危险化学品,甲、乙类物料未分别单独存放在由防火墙隔开的空间内。

二是企业违规在厂房二层改建,未设置防火分隔设施,配料区域与储存区域、研发区域未有效分隔,且化学品、可燃物随意堆叠。

三是消防用电设备未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港田公司事发自救对车间停电后,消防系统失效,消防栓水压无法满足灭火需求。

四是发生火灾时,涉事企业管理人员不掌握现场物料、产品的火灾危险特性和应急灭火措施,未能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2.伤亡扩大原因

一是在厂房二楼临近疏散楼梯口的配料区域(二楼通道,距1号实验室隔墙约3.5米,4号实验室隔墙约1.5米处)调配含氢硅油,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扩大造成实验室内部人员无法通过公共疏散通道撤离。

二是涉事企业未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实施全员演练,人员应急逃生意识严重不足。

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

1.港田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是未采取措施消除从业人员使用不具备防爆功能的电动抽油泵抽取四甲基二硅氧烷的事故隐患;二是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三是厂区、丁类厂房内进行改扩建后未办理消防手续;四是厂房违规改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后,未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排烟设施,电缆选型不规范,消防用电未采用专用供电回路,消防疏散通道不畅通、安全出口不足等消防安全隐患;五是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组织针对危险化学品起火方面的消防演练;六是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与实际不符;七是发生火灾时,涉事企业管理人未掌握现场物料、产品的火灾危险特性和应急灭火措施,未能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八是宿舍楼一楼二楼用作仓库,存在“三合一”的情况。

2.锦泓公司,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一是不具备相关从业条件,执业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在对港田公司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期间,未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是伪造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广东巨浪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公章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3.旭和公司,作为租赁厂房出租方(所有人),未对承租方港田公司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厂房存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周道乾,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知道存在作业风险,仍违规使用不具备防爆功能的电动抽油泵抽取危险化学品(四甲基二硅氧烷),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周道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邓元福,作为港田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邓元福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事故的行政处罚建议

1.港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2.锦泓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对锦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肖远兵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公安部门对锦泓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远兵进行处理。

3.旭和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旭和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刘志忠,作为港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未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未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防火检查工作流于形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事故主要教训

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涉事企业向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照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未在危险化学品物料包装上粘贴或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以“封头剂”“D4”等名称入库,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专项排查统计时填报“无”,在巡查检查时不报告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想方设法逃避监管。厂房消防验收备案通过后(丁类火灾危险性),改变生产工艺,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致使火灾危险性上升为乙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长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化学品、可燃物随意堆叠;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设施,分区不满足安全疏散要求;未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实施全员演练。

出租人安全管理缺位。涉事建筑物出租人在出租运营过程中,聚焦租金收益,忽视对出租建筑安全使用的管理核心职责,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规定,未能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制止承租人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通道、扩建建筑物、改建生产场所、消防系统与生产车间电源共用等突出问题。

基层监管存在空白。属地村委会未按照巡查标准排查安全隐患,对企业违规改扩建视而不见,不掌握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对安全工作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缺乏计划性、主动性,过度依赖上级部门检查,日常巡查形同虚设;在日常工作中以简报的形式进行工作记录,辖区安全生产研判工作缺乏基础数据作为支撑,未能有效筑牢基层安全防线。

部门监管存在短板。一是对涉事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涉事企业的突出消防隐患问题自设企以来便一直存在,但相关部门不够重视,未能从企业进驻时办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开始关注,对涉事企业隐患投诉线索处理不重视,多年来从未对该企业开展全面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对涉事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摸排不到位。村委会未掌握涉事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相关部门对涉事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认识不足、辨识不到位、未引起重视,导致部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长期处于监管盲区。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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